东莞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府行复〔2020〕565号 申请人:李某鸿。 被申请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处理其投诉举报案件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该投诉举报事项。 本机关查明: 2020年5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及产品图片、销售票据,申请人称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添加蔗糖蛋糕”强调无添加蔗糖,但未在配料表中标注蔗糖含量,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4.1.4.2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并奖励给申请人,责令召回违法产品并退还购物款及十倍赔偿,在案件办结后书面答复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020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依法对位于东莞市东坑镇的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已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生产的案涉“无添加蔗糖蛋糕”的配料表中未标注蔗糖,外包装显示计量方式为散装称重。该公司提供了案涉食品的《检测报告》,蔗糖项目检验结论为未检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片以及销售票据亦显示案涉“无添加蔗糖蛋糕”是“散装”食品。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案涉“无添加蔗糖蛋糕”不属于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1 条适用范围明确规定,该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故申请人称案涉“无添加蔗糖蛋糕”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东莞市政务个人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的内容不属实,对其诉求不予支持的处理结果,发送状态显示发送成功。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添加蔗糖蛋糕”强调无添加蔗糖,但未在配料表中标注蔗糖含量,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主张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依法奖励、依法书面答复,但被申请人未以任何形式回复处理结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属于举报。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对案涉公司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依法查处、依法奖励、依法书面答复,属于举报事项。申请人作为举报人,与被申请人就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或不作出处理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规定,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