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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行复〔2021〕1850号
  • 2023-01-29 17:02:3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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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府行复〔2021〕1850号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21〕2513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东环罚字〔2021〕2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查明:

2021年5月13日,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申请人在东莞市大朗镇某某村经营无证照加工厂,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加工等,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设有注塑等工序和注塑机、破碎机、混料机等生产设备,生产废气未经处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再经排风扇排放至外环境。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第53项“塑料制品业292”行业中的“其他(年用量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完成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使用。

2021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环境违法一事立案调查,认为无证照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篮球比分直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篮球比分直播“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参照《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第二章2.1中篮球比分直播“编制报告表的项目,投资额200万以下且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21〕2518号),拟决定对申请人处贰拾伍万元罚款,同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听证及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于2021年6月24日将上述文书现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但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意见。被申请人依法复核后认为,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采纳。据此,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21〕2513号),决定对申请人处贰拾伍万元罚款。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将上述文书送至申请人经营场所处,但因申请人不在现场无法送达,故于2021年9月18日邮寄上述文书至申请人身份证上的住址,但邮件于2021年9月29日退回。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0日公告送达,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在公告期内到被申请人分局签收上述文书。

本机关认为:

本案,申请人经营无证照加工厂,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加工等,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设有注塑等工序和注塑机、破碎机、混料机等生产设备,生产废气未经处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再经排风扇排放至外环境。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第53项“塑料制品业292”行业中的“其他(年用量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完成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使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设备清单》、现场照片和执法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无证照加工厂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已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参照《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第二章2.1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贰拾伍万元罚款,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且处罚过重,请求撤销案涉处罚。首先,申请人经营无证照加工厂,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加工等,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设有注塑等工序和注塑机、破碎机、混料机等生产设备,生产废气未经处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再经排风扇排放至外环境。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第53项“塑料制品业292”行业中的“其他(年用量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被申请人认定正确。其次,本案被申请人分别于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通过审查会议集体讨论,亦由法制审核人员参与集体讨论和审核。最后,被申请人综合申请人违法时间、违法规模、违法影响等情况,对申请人处贰拾伍万元罚款,并无不妥。综上,申请人的主张理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21〕2513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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