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东府行复〔2022〕303号 梁某芬: 你不服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的《信访诉求依法履职答复书》,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你于2021年12月28日就同一事实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 你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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