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东府行复〔2022〕335号 申请人:李某龙。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松山湖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2月1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19101903450175),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终止对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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