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府行复〔2022〕339号 申请人:戴某高。 被申请人: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12-003号),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12-003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本机关查明: 2022年1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某(东莞)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于2003年1月及2月期间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2003年3月至投诉日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请求被申请人责令某公司为其补缴上述时间段的社会养老保险。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1月到被申请人处提出案涉投诉,其中投诉某公司于2003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未依法为其参加养老保险,因该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及《篮球比分直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案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12-003号),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篮球比分直播申请人投诉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养老保险,被申请人已受理,直至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之时,被申请人仍在调查期限内。 本机关认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2022年1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某公司于2003年1月及2月期间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2003年3月至投诉日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请求被申请人责令某公司为其补缴上述时间段的社会养老保险。被申请人经审核,某公司应按月足额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对申请人投诉的未超过2年追缴时效部分(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被申请人已受理,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仍在调查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的已超过2年查处时效部分(2003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申请人认为不再查处,并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案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案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理据不足,本机关不予采纳。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12-003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