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东府行复〔2022〕345号 申请人:王某荣。 被申请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投诉举报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冻干芒果”一事进行处理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案件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终止对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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