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府行复〔2022〕359号 申请人:姚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沥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19191903749967),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19191903749967)。 本机关查明: 2021年12月14日10时05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为粤BD****1轻型厢式货车在横沥中学路段逆行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2022年2月1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横沥中学路段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依法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案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200元,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3分。申请人于当日对该处罚决定书予以签收。 本机关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否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3分。本案,案涉路段入口位置设有清晰的“逆行抓拍”标志,且路面有明确的行车方向指示标线,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10时05分许驾驶案涉车辆在横沥镇树人路第二小学往横沥中学方向(西向东)路段行驶时未按照行车指示方向行驶,以上事实有案涉路段“逆行抓拍”提示标志及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照片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根据查明事实,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罚款200元、记3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处适当。 申请人提出自己是某公司的员工,因公司提供违章信息不及时造成其在该地点连续违章,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本案,横沥镇树人路第二小学往横沥中学方向(西向东)路段为单向车道,路面有明确的行车指示标线,且在该路段入口位置设有清晰的“逆行抓拍”标志,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该路段逆向行驶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人公司向其传递违章信息不及时,并不影响对其案涉违法事实的认定,且申请人公司向其传递违章信息不及时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的减轻、从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的主张理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19191903749967)。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