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东府行复〔2022〕36号 申请人:某某(东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21〕4712号)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终止对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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